股权转让时,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位价格偏低?

作者: 网站主编 【 原创 】 2025-10-30

在资本交易日益活跃的今天,股权转让已成为企业重组、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。然而,部分股东为降低税负,试图通过“低价转让”规避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,却往往因触碰税法红线而面临补税、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。小编结合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及最新司法案例,系统梳理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认定标准、合理情形及税务合规要点。


一、税法如何定义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”?
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第十二条,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以下情形之一的,视为价格明显偏低:


1、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

若公司净资产包含土地、房产、知识产权等高价值资产,转让价格需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。

案例:景阳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,未分配利润100万元,净资产200万元。股东甲以40万元(原始出资额)转让40%股权,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80万元(200万×40%),补缴个税8万元((80-40)×20%)。


2、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的支出

若转让价格低于股东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,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。


3、低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


包括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转让价格、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等。

案例:小朱将股权转让给小许,申报收入50万元,但该公司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万元,且其他股东近期转让价格均在70万元以上,税务机关据此核定其收入为80万元。


4、无偿让渡股权且无合理理由

若股东未收取对价且无法证明合理性,可能被视为避税行为。


二、哪些低价转让情形可免于补税?


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第十三条明确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低价转让,视为有正当理由:


1、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亏损


如因行业政策收紧、环保限产等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企业净资产大幅缩水,低价转让可被认可。


案例:某化工企业因“双碳”政策关停部分产线,净资产从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,股东以2000万元转让股权,税务机关认可其低价合理性。

2、直系亲属或法定抚养人之间的转让


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,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。


案例:王某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王小某,税务机关因其亲属关系认可申报价格,无需补税。


3、企业内部员工股权激励


若符合公司章程或政府文件规定的内部转让,且价格经合法评估,可视为合理。


案例:某科技公司为留住核心团队,以净资产折扣价向员工转让股权,并留存董事会决议及评估报告,税务机关未调整其收入。

4、企业重组或破产重整中的低价转让


为避免企业破产清算,经全体股东同意的低价转让可被认可。


案例:某制造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,股东会决议以净资产70%的价格引入战略投资者,税务机关认可其商业合理性。


三、税务机关如何核定低价转让的计税依据?


若低价转让被认定无正当理由,税务机关将按以下方法核定收入(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第十四条):


1、净资产核定法

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。若企业拥有土地、房产等资产,需按公允价值重新评估。


案例:B制药公司净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占比超50%,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,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比申报价格高出1.2亿元。


2、同类交易比照法


参照同一企业其他股东或同类行业企业的转让价格。


案例:某互联网公司股东甲以5000万元转让10%股权,而股东乙同期转让价格对应估值为6亿元,税务机关按比例核定甲的收入为6000万元。


3、收益现值法

对成长型企业,可参照未来盈利预测的现值核定收入,但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。


四、关联交易中的低价转让:为何容易被“特别关照”?

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(即价格偏离市场水平),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调整。


典型案例:M控股公司以平价转让B制药公司股权给境内关联企业,试图通过转移利润规避企业所得税。哈尔滨市税务局经调查后,核定其应补缴税款1.45亿元。


风险提示:

  • 关联交易需保留合同、付款凭证、独立交易证明等资料;

  • 价格偏离市场水平超20%的,需提前向税务机关备案;

  • 跨境关联交易需符合BEPS行动计划要求,否则可能面临双重征税。


五、实务操作:如何规避低价转让的税务风险?

1、事前规划:合理设计交易结构


  • 若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,可先行分红再转让股权(分红适用20%税率,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20%纳税);

  • 对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超过1年可免征个税(限流通股);

  • 避免为避税而变更税务登记地,2024年税务总局已公布多起“利用税收洼地转移利润被查”案例。


2、事中留痕:完整保存证据链


  • 净资产评估报告、资金支付凭证、合同协议、股东会决议等;

  • 亲属关系证明(如户口本、公证文书);

  • 政策调整文件或企业亏损审计报告。


3、事后沟通:主动与税务机关对接


  • 申报时填写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(A表)》及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附表》;

  • 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


在税务机关对资本交易审查日益严格的背景下,股东需摒弃“低价转让避税”的侥幸心理,转而通过税务合理规划降低风险。无论是直系亲属间的转让,还是企业重组中的低价交易,均需以“商业合理性”为核心,留存完整证据链,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。唯有如此,方能在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时,实现税务合规的“双赢”。


0评论

推荐

  • QQ空间

  • 新浪微博

  • 人人网

  • 豆瓣

相关评论

取消
技术支持: 飞数科技